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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環保7月6日消息,據環境保護部今日消息:2015年3月4日發生的蘭州市自來水異味事件,是一起因企業違規開閘泄水排沙導致的環境污染責任事件。
肇事企業已被青海省民和縣環保局處以10萬元罰款,企業法人因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被處行政拘留10日。同時,因日常履職不到位,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政府、水務局、環保局、住建局,青海省民和縣水利局、環保局等8人分別被處以黨紀政紀處分,其中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副局長被處以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肇事企業系青海省民和縣金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位于甘肅青海交界的湟水河干流上。對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事件分級的規定,此次事件屬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2015年3月4日,環境保護部接到甘肅省環保廳報告稱蘭州市部分市民反映自來水出現異味。3月5日,環境保護部工作組趕赴現場,協調指導甘肅、青海兩地妥善開展事件處置工作。3月5日,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自來水廠取水和出水的異味明顯減輕,取水口水質109項指標監測結果均達標。3月7日,蘭州市人民政府向新聞媒體發布通報,宣布自來水異味已逐步消除。
此次事件造成蘭州市部分區域自來水出現異味,經網絡及媒體廣泛關注和報道后導致部分市民恐慌,到商場、超市采購瓶裝水,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經蘭州市環保部門評估,事件產生應急處置費用94.922萬元,未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未對生態環境造成長期影響,對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事件分級的規定,此次事件屬于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經查,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青海民和湟水河金星水電公司開閘泄水排沙,部分底泥及沉積物隨排水流入湟水河下游并進入黃河。間接原因一是金星水電公司選址和設計存在缺陷,不利于發電和正常排沙;二是甘肅省蘭州市紅古區有關部門通報和報告不及時;三是青海省民和縣水利、環保部門日常監管職責落實不到位;四是甘肅、青海兩地缺乏有效的跨界建設項目聯合監管措施;五是湟水河流域水質在枯水期超過功能區劃標準。